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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物流车起火损失如何赔 法院判决两方各担一半责任



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物流车起火烧坏了30多万元货物,法院一审判处货主和物流公司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18日,某电子公司指派员工颜某委托S物流将货物铝壳13件、聚合物电芯18件由深圳市龙华区运输至泉州市。次日,装载有上述货物及其他公司托运的零担货货车在泉州市田安大桥上发生火灾,导致车厢内部分货物受损。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放火、遗留火种、车辆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货车车厢内距离车尾2米、距离车底1.3米区域摆放的货物电池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经委托鉴定,受损货物的直接财产损失价格为34万余元。S物流为此支出评估费用1.35元。电子公司向S物流发出《索赔函》,要求物流公司对其委托托运开单货物名称为五金,内物实为铝壳13件、聚合物电芯18件予以理赔。

因双方各执一词,未能就事故责任、受损货物评估、理赔等达成一致意见。S物流遂将涉案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子公司赔偿物流公司损失35.35元。

【案件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消防大队事故认定,不排除起火原因是货车车厢内距离车尾2米、距离车底1.3米区域摆放的货物电池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而电子公司托运货物之一聚合物电芯,属易爆品据评估鉴定所列的受损货物名称清单,可排除其他托运人托运货物中含有电池。因此不能排除该火灾是由于电子公司托运的聚合物电芯在长途运输中发生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的可能性。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电子公司在托运易爆品时负有如实申报货物名称、妥善包装并将其性质、防范措施等必要情况明确、如实告知S物流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上述义务,存在过错。物流对托运的货物负有查验、清点义务,对电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时没有拒绝运输或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发生,也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双方应就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无法区分双方过错大小的情况下,法院酌情认定S物流、电子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令电子公司对受损货物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170039余元,并承担一半的评估费6761.5元。

托运人和承运人义务和法律责任

        快递公司在承运货物时都会要求填写实名寄送人、接收人、货物名称,并且在发送之前要查验货物。那么托运人和承运人有什么义务和法律责任呢?

1托运人、承运人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这些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对于托运人没有明确写明货物性质导致的事故,托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承运人在承运货物时,应当仔细开箱查验。

2危险品包装及标识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托运人有对危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标识的义务,对未作出上述措施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托运。

3邮寄隐私物品

        有人在邮寄较为隐私的物品时,拒绝开箱验货。根据《邮政法》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收寄验视制度。那么开箱查验货物是否会对当事人隐私造成侵犯?公民行使隐私权应当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在邮寄货物时,已经有国家法律规定要求开箱验视,拒绝验视的,承运人应当拒收。验视货物对于合同的履行、维护公共安全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涉嫌夹杂危险品、违禁品托运将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在公共利益面前,应当让渡部分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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